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3日 湘人发[1998] 106号)


各地、市、州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湘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湖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合理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对其人事业务实行集中、规范、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系列服务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
    第三条 人事代理的当事人为代理方和委托方。代理方为我省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委托方为需要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人事代理业务可由单位委托,也可由个人委托。委托代理的方式由委托方与代理方商定,并以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
    第五条 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由代理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代理方可提供如下服务:
    1、为委托方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并协助委托方研究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等。
    2、为委托方代办人才招聘业务,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推荐所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聘用人员合同鉴证。
    3、为委托方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办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工作,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的转正定级手续,调整档案工资,出具因公或因私出国、自费留学出国、报考研究生、婚姻登记和独生子女手续等与人事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4、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岗位培训,并协助委托方制定培训计划。
    5、为委托方代办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业务。
    6、为委托方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建立流动人员党团组织,开展组织活动。
    7、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人才测评业务。
    8、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之日起按有关规定承认身份,申报职称,计算工龄,确定档案工资,办理流动手续。
    9、代理与人事管理相关业务。
     第六条 人事代理程序:
    (一)委托方向代理方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代理方对委托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委托方与代理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
    (四)代理方向有关方面索取人事档案及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等材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人事代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以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共同遵守。
    第八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业务,为委托方提供相应服务。
    第九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人事代理工作的综合管理、宏观指导和执法监督,保证这一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地进行。